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乙○○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附於聲請卷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執行傳票一紙、拘票及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一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復被告行方不明無法拘提到案之函文二紙等資料可稽,自應將前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