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51號裁定駁回確定,本院前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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