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84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8年7月22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98年8月11日屆滿,上訴人遲至98年8月18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原法院之收狀戳可查,已逾首揭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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