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宸滋張耿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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