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525號
原   告  劉建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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