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交簡字第177號
被 告 賴平言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5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平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平言係龍順昌通運有限公司之司機,工作內容
為駕駛車輛載運砂石,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0年
6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賴平言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大
貨車,沿雲林縣○○鎮○○○○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準備前往國產混凝土公司載運混凝土,於行經該公路南
向237公里500公尺處,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
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
車在同向2車道以上之道路,於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
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為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客觀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及保持安全間隔
,即貿然往右偏行進入外側車道,適外側車道有 黃國賓 所駕
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賴平言駕駛之上開大
貨車右前車頭下側撞擊黃國賓駕駛之上開小客車左後側車身
,黃國賓所駕駛之上開小客車並因而當場翻覆,致黃國賓受
有頭部外傷、左手擦傷、臀部挫傷之傷害。嗣經警據報到場
處理,在前往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員 李浦銘 查知賴平言姓名與
犯罪情節之前,主動向員警自首並願意接受裁判,而悉上情
。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平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國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紙、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大醫
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0年11月
28日雲警南刑字第1000014294號函及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紙、現場及車損相片12張。
㈣、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單1張。
三、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在同向2車道以上之道
路,於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及第98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
文。被告為變換車道,未注意同向直行中告訴人之車輛,貿
然切換,應認有過失。再刑法上所謂業務,是指個人基於其
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
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從事汽車駕駛業務之人,不問其
為執行主要業務行為,抑或執行與之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
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均應盡其俾免他人受有危險之特別注意
義務(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1550號及89年臺上字第8075號
判例意旨可參)。被告受雇於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平
時工作內容為駕駛砂石車載運砂石,事發當天擬前往載運砂
石,以上為被告所自承,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
車車籍單1張在卷可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
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警員前往現場
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其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
而接受裁判,有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00年11月28日雲警
南刑字第1000014294號函及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
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㈢、爰審酌被告除於96年間,因酒醉駕車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61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未經撤銷外,並無其他前科,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堪稱良好。惟被告本件事故發生後
,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檢察官及本院命被告與告訴人
試行調解,被告均未到場進行調解(見偵查卷第7頁、本院
卷第7頁至第8頁),其對於造成告訴人損害一事,未見積
極面對之行動,實不足取。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告訴人所受之傷害,被告違反義務之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付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璧卉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