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7號
原 告 許喆勝
被 告 盧世皓
兼 盧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717號
原 告 許喆勝
被 告 盧世皓
兼 盧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