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