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本裁定正本法官欄內「法官黃鴻昌」應更正為「法官周煙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法官欄內「法官黃鴻昌」係誤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煙平」,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孟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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