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以:伊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提起再審之訴,現為鈞院審理中,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裁定云云。
惟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已據本院另案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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