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0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以實體上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規定自明,對於程序上之判決要無再審可言,如以程序判決為對象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聲請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審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一號判決後,其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00八號判決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則前揭原審判決,始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聲請人卻對本院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黃一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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