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聲 請 人 蘇許春菊 相 對 人 蔡銘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