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蘇許春菊
相 對 人  蔡銘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5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