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3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被 告 蔡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
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