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陳錫鐸
原告因對被告 練瑞煙 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萬元
,應繳裁判費27,43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