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282號
原 告 周鼎新
被 告 蕭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新
北市○○區○○路○段000號1樓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查系
爭車輛所有權人為 陳美蓉 ,就系爭車輛修復費用部分原告無請求
權,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是否變更陳
美蓉為原告,並提出陳美蓉委任原告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