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原 告 潘證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旭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5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