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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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原弘 即 簡正雄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5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載明訴之聲明,並就被告異議內容及
所附證物提出法律意見)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