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73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原弘簡正雄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85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載明訴之聲明,並就被告異議內容及
  所附證物提出法律意見)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2 年度 南小 字第 733 號裁定(102.07.1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