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8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告 廖學政
訴訟代理人 巫添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607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3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原告前開所為,乃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肇事責任之認定:
被告雖辯稱:被告車輛與原告承保車輛毀損高度落差很大,道路有8米寬,被告從車庫倒車出來不可能直接撞到對方車輛,被告沒有過失,沒有撞倒等語。然證人 黃毓芬 於警詢時證稱:我當時走路要去教會魚池禮拜堂途中,走到瓊文巷與新店巷口時,我看見一部藍色小貨車由瓊文巷3號旁的車庫倒車出來,該小貨車左後車角擦撞到停於新店巷路旁的VOLVO黑色休旅車的左前輪框,之後我看見小貨車往魚池市區方向駛去沒有想要停的感覺,於是我當下就先記下小貨車車號00-0000,後來差不多距離約50-100公尺時小貨車駕駛有下車並回頭看,然後我就進去教會了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並與估價單、車損照片及現場照片所示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受損位置、現場圖相符,且系爭車輛)擦痕遺留藍色車漆一節,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魚池分駐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足見被告確有於原告主張之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撞擊系爭車輛無訛,且乃被告倒車不慎所致,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應負全部過失責任。故被告上開所辯,實無可採。是本件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為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