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22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謝春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謝春成於民國90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43萬元。自民國90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16日止,共20年。還還方式:自借款日起共分240期,每期乙個月。自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自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乙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率約定:(1)新臺幣200萬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4.1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
5.1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2)新臺幣143萬元,自民國90年8月16日起至民國91年8月16日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47%)減4.6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197%)機動調整。自民國91年8月16日起至民國92年8月16日止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47%)減4碼(計目前為年利率6.347%)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2年8月16日起,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目前為7.347%)加0.64碼(每碼
0.25%)計目前為年利率7.507%,嗣後隨本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12月1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536,13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債務人於民國97年6月16日申請變更借款期限:原借款期
限自民國91年3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16日止改為自民國
91年3月4日起至民國120年8月16日止。除更改部份外,餘依原借款所有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2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春成│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417%│││104749││6月16日起│││││5元│││││├──┼───┼─────┼──────┼──────┼───────┤│002│新臺幣│謝春成│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375%│││148863││2月16日起│││││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春成│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4749││7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春成│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863││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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