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9號原告 陳映晴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被告 鄭明
鄭慶恩 住臺北市○○區○○街 鄭凱文 住臺北市○○區○○路 鄭凱方 住臺北市○○區○○街 鄭玉珠 鄭玉春 郭秋花 鄭淵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馨芝 律師被告 鄭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後,其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鄭淵仁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8,467元,是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