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重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 蔡長準 被告 李深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深淵被訴詐欺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