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89號原告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克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原鼎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曾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889元,應徵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