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