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862號債權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權人應再補繳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