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小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小字第39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住所設於臺北縣新莊市○○路○○○巷○○號3樓,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受移送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從而原告聲請本院將本件移轉管轄,自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