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李瑞雲 即鄭李瑞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瑞雲即鄭李瑞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瑞雲即鄭李瑞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華梵人文科技學院邀同債務人李瑞雲及案外人 鄭正和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76,223元,約定應於債務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6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自民國97年01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4,110元,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瑞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9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630元││1月06日起││六五│├──┼───┼─────┼──────┼──────┼───────┤│2│新臺幣│李瑞雲原鄭│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08480│李瑞雲,鄭│1月06日起││五二五│││元│ 牧懷 ││││├──┼───┼─────┼──────┼──────┼───────┤│3│新臺幣│乙○○│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0500││1月06日起││一│││元│││││├──┼───┼─────┼──────┼──────┼───────┤│4│新臺幣│李瑞雲原鄭│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50500│李瑞雲,鄭│1月06日起││一│││元│牧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0元││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李瑞雲原鄭│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8480│李瑞雲,鄭│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牧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500││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李瑞雲原鄭│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500│李瑞雲,鄭│1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牧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