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78號聲請人 林淑真
林志豪 林淑芳 林志文 邱玉婷 邱志煒 邱志樺 劉定安 劉定祥 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游麗卿
劉英斌 聲請人 楊炘叡 法定代理人 楊志華
林淑芳聲請人 鄭意勳 法定代理人 鄭鈺騰
邱玉婷聲請人 邱卉安
邱卉伃 上二之法定代理人邱志樺
劉沂瑄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淑真等13人為被繼承人 游根旺 之孫子女與曾孫子女,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淑真等13人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與曾孫子女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3年9月30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所載,得知被繼承人有子女 游月美 、 游本仁 (87年11月25日殁,代位繼承人 游榆瑩 、 游明達 )、 游本宏 (69年11月31日殁)、 游月俄 (54年7月18日殁)、 戴金寶 、 游麗秋 、 邱游麗娥 、游麗卿、 游麗雲 、 游本昌 等10人。次查,戴金寶、游麗秋、邱游麗娥、游麗卿、游麗雲、游本昌等6人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分別以103年度司繼字第2322號及本件審核無訛准予備查在案。惟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時,因被繼承人尚有子女游月美及代位繼承人游榆瑩、游明達未拋棄繼承,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未拋棄,則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