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相對人即債務人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俊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