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027號
原 告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