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3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及基本放
款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