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893號
原 告 甲○○○
巷3弄1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院96年度南簡字第89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7年8月
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10,57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7,65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