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2年度北小字第31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范愛華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30日所宣
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小額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按日息萬分之計算之利息」
,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