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學全選任辯護人陳雅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633號、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學全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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