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91號聲請人 吳玉惠 相對人 賴治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一四九六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九九一二00四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4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09912004號保證書為擔保物供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保證書,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1496號假扣押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保證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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