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修平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雅苑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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