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