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黃俊郎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支提解原告費用新臺幣壹萬玖
仟零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之一造在監或在押時,若以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有違法院組織法言詞辯論應於法院內公開法庭為之之原則
之規定,應不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2號研討結果參照)。準此,原告或被告
在監所執行者,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即須由原告預納或由
被告墊支提訊到場言詞辯論之費用,以為訴訟程序之遂行。
二、經查,原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故本件非提解原告到庭無從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又提解原告費用預計為新臺幣(下同)19,0
20元(計算式:每次6,340元×至少3次言詞辯論=19,020元
,如三次以上,仍須按次繳納提解費用),原告前經本院於
109年10月8日裁定限期預納前開提解費,有本院送達證書、
查詢簡表可參。然原告迄未預納,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
上開規定,通知被告墊支前述費用。如被告不墊支時,視為
兩造合意停止訴訟,且如逾四個月,仍未由原告預納提解費
用或由被告墊支,本件即視為原告撤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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