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淑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季采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妤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