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82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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