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請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即臺中市○○街○○號莊敬樓1樓,TEL:00-00000000聲請)。
二、本件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