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4號
原告 林陳春霞林國雄 之承受訴訟人
林瓊芬 即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瓊芳 即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怡君 即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永鴻 即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政緯 即林國雄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月滿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告 李雪華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聲請訊問證人 黃呂媛子 ),應再開言詞辯論。爰並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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