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5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婚字第八五○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二)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參拾萬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050元。
(三)以上(一)、(二)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