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92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並與如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竊盜罪及準加重強盜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毒品、竊盜、準加重強盜等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90年度易字第621號、90年度易字第113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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