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6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