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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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59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號6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參
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