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上訴人即原告 曹米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4)及其上同段371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巷○弄○○○號)返還上訴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104年度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723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1,325,491元(計算式:88,723元/㎡總面積127.65㎡=11,325,49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7,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7,5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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