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再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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