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凃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侑宸 即聖源企業行、 李至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本件借款人應為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至宏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0萬元部分之借款(有開具支票號碼LN0000000為憑),其借款期間為自104年4月5日至10
4年12月5日,應尚未屆清償期,故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L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四、就請求新臺幣200萬元部分之借款,依消費貸款契約書內容所載,借款清償期間為自104年2月20日起至106年1月20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萬元,惟並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餘額新臺幣130萬元之請求權依據,若無,則應更正請求至已到期之金額。
五、據上,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及約定之清償日),暨請求利息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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