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124號債權人屏東縣林邊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紀清風 債務人 吳行梅 債務人 林建民
一、債務人吳行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四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二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行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建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