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311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良靜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1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載不服原判決之結果,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更多裁判書